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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转增10股



● 每10 股派现金人民币0.5 元(含税,扣税后,A 股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实际每10 股派现金人民币0.45 元)



● 股权登记日:2008年4月1日



● 除权除息日:2008年4月2日



●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08年4月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4月8日



一、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7年度的母公司报表利润总额360,143,639.85元,净利润379,273,281.49元,按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公司2007年末可供分配利润为478,102,500.78元。以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839,076,923股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含税,扣税后,A 股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实际每10 股派现金人民币0.45 元),共计分配现金股利41,953,846.15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



二、通过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与时间



本公司 200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由 2008 年3月18日召开的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8年3月19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网站(www.gemdale.com)。



三、分红派息及转增股本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8年4月1日



2、除权除息日: 2008年4月2日



3、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08年4月3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4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08年4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派送现金红利的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办法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持股数,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转股比例自动计入股东帐户,转增股本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零碎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股份数量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股,直至完成全部转增股本方案。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发行 送股 公积金转股 其他 小计 数量 比例(%)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新股 1、国家持股 51,713,003 6.16 - - 51,713,003 - - 103,426,006 6.16 2、国有法人持股 0 0 - - 0 - - - 0 3、其他内资持股 188,363,423 22.45 - - 188,363,423 - - 376,726,846 22.45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240,076,426 28.61 - - 240,076,426 - - 480,152,852 28.61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人民币普通股 599,000,497 71.39 - - 599,000,497 - - 1,198,000,994 71.3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 599,000,497 71.39 - - 599,000,497 - - 1,198,000,994 71.39三、股份总数 839,076,923 100.00 - - 839,076,923 - - 1,678,153,846 100.00

七、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实施后,按新股本总数摊薄计算的2007年基本每股收益为0.655元。



八、咨询联系方式



1、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商业大楼



2、联系人:尹芳



3、电话:(0755)83844828



4、传真:(0735)82039900



九、备查文件



1、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07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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