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因征集杭萧钢构股票维权代理而一夜成名的宋一欣律师在《证券时报》“维权专版”发布《对杭萧钢构维权案的看法》一文,“以正视听,兼做对质疑者的答复”。遗憾的是,这篇宋一欣自称“内容相对完整”的文章,不但未消除反而增加了我的疑惑。特请教宋一欣:
第一,你所谓的维权存在逻辑上的合理性吗?
如果要杭萧钢构公司赔偿股民的损失,必须是股民权益的受损与杭萧钢构的信息披露失误问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你不能把什么原因造成的损失都要由杭萧钢构来承担吧?如果一个人在路上摔掉一颗门牙,也要因为杭萧钢构信息披露的失误而由这家公司赔偿吗?
有关部门的处罚,你自然可以拿来做为杭萧钢构信息披露存在失误的证据。问题是:股民在那段时间形成的损失是由于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因造成的吗?你在所谓的《看法》中承认,“误导性陈述则是指陈述的事实本身无问题但陈述上有问题而言的,杭萧钢构就是这种情况”。看来你清楚, 杭萧钢构陈述的事实本身无问题。而决定股票价格走向的,正是陈述的事实本身。近来,杭萧钢构股价一路上涨,在你以前观点表述的期间内,凡是以杭萧钢构公司陈述的事实为根据来决定投资操作策略的,都没有、也不会形成损失,而且会形成收益。期间产生损失的、受信息引导产生的投资操作错误只有一种可能:即在此前和此间买入,被反对或质疑杭萧钢构公司陈述的事实的不当舆论和信息所误导,在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出现前最后一轮下跌中以低于买入价格的价格卖出了股票。这种卖出,你认为是杭萧钢构的信息披露导致的吗?对于你所说的公司“陈述上的问题”,我仔细看了有关部门的定性,很显然,即使该公司这些“有问题的陈述”,也不会导致股民卖出股票。当然,对找你维权的股民, 我深深同情。但我觉得:如果他们一定要起诉的话,起诉的应该是那些导致他们在不应该卖出的时间卖出的人。你认为呢?如果黑白可以颠倒的话,我无话可说。
第二,你真的是在维权吗?
你在所谓的“相对完整”的《看法》中强调了你这次所谓“维权行动”的 “合法性”、“正当性”、“重要性”和“必要性”,向民众展示了一件很漂亮的道德外套,俨然是一个股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股市秩序、伸张正义的斗士。那么,你对在《看法》中用“如果”罗列的众多股民可以采取的维权手段,为什么不征集代理,维护股民的权益?既然这是一次“维权行动”,以你光辉的思想和坚定的正义感,为什么不把你罗列的股民被侵害权益的种种方式也替股民维一下权,把维权做得彻底一些呢?或许对不同的侵犯股民权益的行为,对不同的侵害主体,可以采取双重标准,有的权需要维,有的权不需要维?也许你会说,你说的是如果,那不是你的看法。但这些如果万一这是真的,而且又比起诉杭萧钢构更能找到逻辑关系和证据呢?或者他们的重要性、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不存在?
第三,你是客观公正的吗?
其一,疑罪从无。在法律作出裁定以前,你如此先入为主、旁敲侧击、大张旗鼓地在媒体叫喊,是否妥当?作为一起民事官司的一方代理人,如此单方面利用媒体造势的,你是我见过的第一人。这会不会影响司法公正呢?而杭萧钢构至目前还保持沉默。这让我相信了一句话:沉默有时候是一种美德。我只是不知道,一家具备美德的公司,容忍的限度是什么。
其二,你在《看法》中用媒体的言论佐证自己的正确,这无可非议,但有一点你想必也是知道的:不同的群体在不同的资源面前强弱势不同,不同的声音在不同的渠道得到表现的几率也不同,锦上添花是更受欢迎的。对吗?再有,媒体要表达的是对违法违规进行打击的支持,还是对你这民事一方的支持和对这起官司的判决?
其三,你《看法》的主题应该是民事维权官司问题吧。你把有人认为有关部门的处罚不正确,用来强化你的出发点,这必要吗?如果不必要,会不会把这起民事官司扯到监管与被监管的层面?会不会引致情绪化的监管行为?会不会影响监管公正?是不是在利用监管问题施加压力以有利于自己的利益?这是否让人会想到“扯虎皮做大旗”这个词呢?
其四,你《看法》的目的,仅仅是你说的针对民事维权案“以正视听,兼作对质疑的答复”吗?你《看法》的“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部分,是不是超出了你的主题和管理权限呢?这一部分很容易让人感觉一个目的:鼓动有关部门的动作再大一点。说真的,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你我都裁定不了。其实,即使不鼓动,有关部门早已开始行动了,人家的力度也不小,即使鼓动,人家还是要依法行政。以我个人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是肯定存在的。而且,我坚决支持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该抓的抓,该判的判,没收非法所得,再处以几倍罚款。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杭萧钢构公司这个法人是不是参与了。我觉得这个法人没有参与,而你的《看法》里有没有隐晦地表达这个法人参与了的意思呢?中国的文字,确实有学问。
你在看法中称:“对杭萧钢构维权案,有人是这样评价:“过街老鼠,就得人人喊打。杭萧钢构以其恶劣的违规行为再一次挑战市场的诚信底线。此风必须坚决刹住。让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人员付出代价,才能达到惩罚违规者、警示后来者的目的。事实上,杭萧钢构事件再一次折射出严刑峻法的重要性与必然性” ”。请问,这些话是对你这起民事维权案的评价吗?“恶劣”和“诚信底线”的评判标准是什么?谁你的引用是引用哪个人的?是不是你自己的归纳?对维权案的评论很多,为什么独引用这一段?你发表自己的《看法》,为什么用“有人评价”?且不问这是否会干扰司法公正和监管公正,请问,让“上市公司付出代价”是恰当的代价,还是把杭萧钢构所有的高管全抓起来,让大单黄掉,让公司烂掉,让股票退市?也许你会说:这是“有人评价”而已,但这会不会让人想起“借刀杀人”这个词啊?我坚决相信你无意如此,坚决相信你的品质。如果那样,那就不是阴险,而是恶毒了。
最后,还有一个疑惑,好象这次维权行动有四个律师参与吧?这是你自己的《看法》还是四个人共同的看法?你征求过另外三个人的意见吗?即使是分别独立代理,毕竟也是一次统一的行动。如果没有征求,也不是什么不对,只是显得做事不够严谨了。
这只是我个人的疑惑。我的疑惑代表不了大家的疑惑,也无意让任何人一起疑惑。你也别太当回事。你和我,还有大家,都需要独立的冷静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