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王石辩护!!!
根据新的物权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里有两层意思:一、私人财产所有者对其所有财产拥有完全处置权,任何他人或组织无权干涉;二、任何人在无财产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处置他人私有财产。可见从法律角度来说,王石先生对于其私人财产拥有完全处置权,捐款或不捐款,捐多或捐少完全由其自己决定,任何他人或组织无权干涉。任何组织或个人强迫他人捐款或强迫他人多捐款的行为都构成对公民财产处置权的侵害,是非法行为。
从道义上来讲,相互帮助和人道主义援助是崇高美德,且慷慨乐施较小气更为崇高,有崇高美德的人是令人崇敬的,相反则是令人鄙视的;从法律上来讲,任何人都有纳税的义务,却没有捐款的义务。
综合法律和道德,人(在财产的挣与捐上)通常可以大致分为几类:1、合法挣钱并慷慨乐施者(财产大比例无私捐赠);2、合法挣钱并自私捐赠者(财产小比例捐赠或怀有某种私利目的而捐款);3、合法挣钱并自私者(不愿意捐赠者);4、轻度非法挣钱(如偷税、漏税、偷窃)且不捐赠者;5、重度非法挣钱(如抢劫、贩毒)且不捐赠者。
对于以上5类情形,显然第1、2类是既合法又合道德,且第1种最崇高和最伟大,但是这种人无疑是最少的;显然第4、5类是既不合法又不合道德,既要受到人们的道德谴责又应受到法律的追究;至于第3类,可以肯定的是绝对不违法,但是对于道德则介于明显违反和明显不违反之间。
王石先生愿意捐赠10元,并抛出10元论,那么其捐赠10元的动机应该是没有私利目的的,即不追求某种好处回报的(如名声、良好的广告效应等)。但是捐赠的数额显然又是非常之小的,相对于其巨额私人财产而言属于财产超小比例捐赠,我们可以近似地将其看成是第3类型:合法挣钱并自私者(不愿意捐赠者)。对于这种类型的人我不能说应该谴责,也不能说不应该谴责,但是我可以肯定的是不应该被强烈谴责。因为应该被强烈谴责的应该是第4、5类人,而决应该不是第3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