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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吧规 发帖必读 责任自负】
提高发帖质量,谴责骗子广告,附删除帖子原则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删除帖子原则

删除:有以下情节者必须删除: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规定和基本原则,其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2)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3)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煽动民族仇恨,地域分歧、民族歧视,地域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恶意攻击损害网站和社区形象的;

  (5)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人身攻击倾向的.

  (6)有不雅文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人身攻击倾向和该股吧内容无关的其他个股文章;

  (7)卖商业广告或者灌水的文章;

  (8)使用带有性别歧视、种族歧视、个人侮辱、自侮辱、猥亵等不雅ID或者昵称的文章;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
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
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
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贴于 2008-08-09 19:48:32 被【诚实青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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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 快乐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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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楼 2008-08-10 06:41:55
稳定股市尚需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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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持有的股,是你今后拥有多少财富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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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楼 2008-08-11 08:56:49
谁能把做广告的这帮傻逼给控制住 别让他们在这里添乱 . 广大散户将深深地感谢你.现在可能万里挑一有那么一个新入市的小雏能上他们的当.你说做广告的这帮傻逼他们累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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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楼 2008-08-11 10:57:48

维稳已过,广大小户和散户股民,要特别小心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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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楼 2008-08-11 11:29:15
不知道网管删帖的依据是什么,乱删帖子,堵老百姓的嘴巴,那可是侵犯人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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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楼 2008-08-11 14:06:32
跟没说差不多,提高发帖质量,谴责骗子广告
7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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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楼 2008-08-11 14:41:40

维稳已过,广大小户和散户股民,要特别小心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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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楼 2008-08-11 15:32:49
今年美国股市跌幅达89%;
今年台湾股市跌幅达81.41%;
今年日本股市跌幅达80.45%;
今年香港股市跌幅达92%;
为有中国股市能顶住,是全球名市。
中国泡沫经济,指数过高,迟早会比以上国家股市跌幅累计更多,才符合经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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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楼 2008-08-11 15:38:13
其实让股民在网上发泄一下,有益于社会的稳定!

何必管得这么死,一亿多股民都像困兽一样无处发泄是多么恐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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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楼 2008-08-11 17:51:19
太有讽刺意味了,提示不让发广告,下面跟帖就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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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楼 2008-08-11 19:59:08
党和正虎的走狗,难道你网站就是为它们宏扬,不准人们血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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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楼 2008-08-12 07:58:34
今年美国股市跌幅达89%;
今年台湾股市跌幅达81.41%;
今年日本股市跌幅达80.45%;
今年香港股市跌幅达92%;
为有中国股市能顶住,是全球名市。
中国泡沫经济,指数过高,迟早会比以上国家股市跌幅累计更多,才符合经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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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楼 2008-08-12 10:24:42
允许机构和监管层损害股民利益却不许股民发言 这是什么政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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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楼 2008-08-12 14:40:32
隆平高科的神话将要解束:根据中报显示,隆平高科并没有如人们预期的那样,业绩大大上升,而是业绩平平,所显示的净利润增长50%-150%,并不是靠主营业务收入,而是靠股权股权转让所得。从基本面看,总股本为25200万,每股净资产3.76元,负债比率为38.66%,年度收益为0.1958元/股,这些都说明该股非常一般,并没有更高的预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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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楼 2008-08-12 15:20:45
隆平高科的神话将要结束:根据中报显示,隆平高科并没有如人们预期的那样,业绩大大上升,而是业绩平平,所显示的净利润增长50%-150%,并不是靠主营业务收入,而是靠股权转让所得。从基本面看,总股本为25200万,每股净资产3.76元,负债比率为38.66%,年度收益为0.1958元/股,这些都说明该股非常一般,并没有更高的预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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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楼 2008-08-12 22:22:23
国家规定3个交易日跌幅超过20%的股票要停牌,到今天有一千多只股票3天内都跌的超过20%了为何不停牌,为何你们制定的规定自己不执行,自己打自己的嘴巴,还有脸说,希望有法可以是对每一个人,是个人都要遵守那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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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楼 2008-08-13 09:22:46
一 楼2楼的你说的好 如果你有点良知你这不说说国家说了为稳的  咋不执行啊为什么还反起道行啊  你还是中国人吗 一点同情心都没有啊 股民的血钱啊 跌了多少你知道吗  86元的现是8.6元啊  还要跌啊  我好难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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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楼 2008-08-13 10:47:39
【回复 117楼 218.57.84.* 】:
国家规定3个交易日跌幅超过20%的股票要停牌,到今天有一千多只股票3天内都跌的超过20%了为何不停牌,为何你们制定的规定自己不执行,自己打自己的嘴巴,还有脸说,希望有法可以是对每一个人,是个人都要遵守那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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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官字两个口、有啥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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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楼 2008-08-13 11:47:45
我不再相信中国的股市了,奥运开始股灾也开始这就是中国的经济,是好是坏大家看,外国人不是傻子别人就不会上网看大家的言论吗,中国的耻褥,中国的领导都干什么去了股跌的这样还有谁能看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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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楼 2008-08-13 12:29:27
猪,清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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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楼 2008-08-13 13:03:22
为什么删我的贴。不让言论自由,你办什么论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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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楼 2008-08-13 13:36:52
去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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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楼 2008-08-13 15:11:18
今年美国股市跌幅达89%;
今年台湾股市跌幅达81.41%;
今年日本股市跌幅达80.45%;
今年香港股市跌幅达92%;
其它国家很多股票几毛钱,而中国几毛钱股票都找不到。
中国上市公司股票业绩泡沫形,造成泡沫经济,指数过高,迟早跌幅累计会更多,才符合中国经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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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楼 2008-08-13 19:10:20
对,做广告的都在这个帖子做
此为广告贴,绝对不会招人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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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楼 2008-08-13 22:21:54
【回复 81楼 222.129.237.* 】:
谁能把做广告的这帮傻逼给控制住 别让他们在这里添乱 . 广大散户将深深地感谢你.现在可能万里挑一有那么一个新入市的小雏能上他们的当.你说做广告的这帮傻逼他们累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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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骂,骂他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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