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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博客 > 周爱文律师 > 日志 > 我的所有文章及经典案例 2007-08-08 | 因认为审计报告不实,小股民告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投资损失约16万元。
原告王姓股民认为出具的苏宁电器2005年、2006年年报的审计报告不实,导致其投资损失约16万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2007年7月2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 原告通过特快专递书面邮寄诉状及证据材料等,将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 1、确认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为不实报告;2、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约1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据闻,本案件是根据200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依法起诉会计师事务所及上市公司民事赔偿的第一案,也是中国证券市场上不需要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书而直接起诉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因虚假而进行民事赔偿的第一案例。此类案件的兴起,对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打击证券市场的造假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起诉的简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系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的小股东,原告因查阅第二被告公开披露的2005年度、2006年度报表信息,发现第二被告经营业绩较好,且经营业绩逐年大幅提升。同时,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衡)为苏宁披露的相关年度报表出具了无保留审计报告,故原告相信苏宁披露的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可信,并确信苏宁股票有投资价值。为此, 原告购买苏宁股票25900股。不久,苏宁股票连续下跌,无奈,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原告出售了股份,共损失人民币163240元。
出售股票后,原告方得知第二被告披露的2005年、2006年报表存在严重虚假嫌疑,具体为:
2005年年度报表存在严重虚假嫌疑:
1、经合法计算,2005年年报母公司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比合法计算得出的成本数值少约17亿元;2、2005年年报披露的“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合计为2,673,962,879.57元,占采购总额比重为16.86%”中的数值明显存在虚假。
2006年年度报表存在严重虚假嫌疑:
1、2006年年报(母公司) 现金流量表披露的“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为173147.97万元,此数值与合法计算得出的数值相比相差约13亿元;2、2006年年报(合并) 现金流量表披露的“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为78604.09万元,此数值与合法计算得出的数值相比相差约15亿元;3、2006年年报(母公司)披露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与合法计算得出的数值相比相差约44亿元;4、原告也考虑到,可能公司存在将应收票据44亿元直接购买原材料,此款未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中,则,2006年年报披露的成本比合法计算得出的成本数值少约20亿元。5、2006年年报披露的“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合计为2,381,206.98万元,占采购总额比重为27.15%”中的数值明显存在虚假等。
原告认为,针对上述众多严重虚假事实,天衡还为苏宁2005年度报表、2006年度报表出具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这构成了出具不实报告行为。而且,也正是因为天衡为苏宁相关报表出具了无保留审计报告,原告故相信苏宁的经营业绩,从而购买了苏宁股票。如果,天衡出具真实的审计报告,则,原告不可能再购买苏宁的股票,本案的损失也根本不可能发生。因此,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中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求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为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中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于2007年7月24日以特快专递形式书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通过邮局查证,2007年7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收到原告诉状等材料。可至今,原告方未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消息,不知为何原因!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诉状后7日内进行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于裁定不予受理不服,原告可提出上诉。
代理人: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熊江怀律师、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周爱文律师。